巫山县严禁党员干部违规操办酒席管理办法 | ||
发表时间:2016-09-18 17:37:53 | 浏览人数:59人 | 来源:重庆市巫山县人民医院 |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酒席行为,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政府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(包括离退休人员、临聘人员),村(社区)干部和无职党员。市直部门、国有企业参照执行。
第二章 原则要求
第三条 党员干部除婚丧嫁娶以外的事宜,一律不得以操办酒席名义收受礼金、礼品等,不得化整为零分批次、多地点违规操办酒席或以其他形式变相收受礼金、礼品、消费卡等。
婚嫁酒席操办须是本人或子女结婚,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为他人操办;复婚不得操办酒席。丧事酒席操办须是丧者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岳父母;丧者为鳏寡孤独人员的,由直接赡养者操办。
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酒席仅限邀请近亲属、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管理服务对象以外的朋友参加。严禁本人或授意、默许他人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微信、传话通知等形式,邀请上述规定以外人员参加酒席或收受其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等。有上述规定以外人员参与的,一律视为违规操办酒席。
严禁党员干部参与(包括赴宴、送礼、帮忙等,下同)违规操办的酒席。党员干部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操办婚丧嫁娶酒席,与本人履行管理服务职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的,无论以谁的名义、自身是否在场,均视为其本人违规操办酒席,一律严肃处理。
第五条 对经审批同意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,不得大操大办、借机敛财、奢侈浪费,不得动用公车、公款、公物,不得占用公共场所。并坚持礼尚往来,收送礼金不得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。
第三章 申报程序
第六条 操办婚嫁酒席,按管辖权限,须提前15天向管辖单位申报,同时注明宴请时间、地点、事由、范围、桌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。操办丧事酒席,按管辖权限,须事先向所在党组织或主管单位报告,并在安葬后15天内完善备案手续。
第七条 一般干部职工的申请,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查,经主要领导审批后送单位或主管部门纪(工)委(纪检组)备案;县管干部的申请,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级分管领导审批,并报县纪委备案;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,并报县纪委备案;市管干部向县委提出申请,由县委书记审批后县纪委备案。
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报告规定的,分别按规定报告。未经申报操办、申报不实或超出申报范围的,一律按违规操办酒席处理。
第八条 村(社区)党组织书记、主任、综合服务专干、综合治理专干等“四职干部”操办婚丧嫁娶酒席,经所在乡镇(街道)分管领导审查,报党(工)委主要领导审批后送乡镇(街道)纪(工)委备案。村(社区)其他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,经所在村(社区)党组织书记审查,报所在乡镇(街道)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乡镇(街道)纪(工)委备案。无职党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,经所在党组织书记审批,报乡镇(街道)纪委(纪工委)备案。
第四章 工作职责
第九条 各乡镇(街道)、部门党(工)委(组)对治理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系统党员干部违规操办酒席工作负主体责任,并严格落实“一岗双责”。负责督促抓好干部职工、村(社区)干部操办婚丧嫁娶酒席的审查备案工作;负责强化宣传教育,加大约谈诫勉力度,严格管理干部职工;负责对拟违规操办酒席的及时制止,对违规操办酒席的行为严肃查处。
第十条 各乡镇(街道)、部门纪(工)委(纪检组)对治理党员干部违规操办酒席工作负监督责任。负责协助和督促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对苗头性问题开展教育提醒、警示约谈等;负责查处党员干部操办违规酒席和违规参与酒席的行为,并按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。
第五章 责任追究
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违规操办酒席的,所收礼金一律清退或收缴国库,并给予免职、责令辞职、罢免或逆岗交流、辞退、解聘等组织处理,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违规参与酒席的,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,并取消个人当年绩效考核奖励。村(社区)干部违规参与酒席的,扣发一个月在职村(社区)干部补贴,参与三次以上的,由所在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给予组织处理。
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和村(社区)干部违规操办酒席,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,同时追究所在乡镇(街道)和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。
本乡镇(街道)、本部门、本单位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干部职工(含村社区干部,下同)违规操办酒席的,追究分管领导责任;发生2起以上干部职工违规操办酒席的,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从轻追究责任:
(一)及时停止违规操办酒席行为,主动清退或上交违规礼金、礼品的;
(二)积极配合调查,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;
(三)认错态度好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;
(四)检举揭发他人有功的;
(五)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从轻的情形。
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从重追究责任:
(一)态度恶劣,拒不改正,致使不良影响扩大的;
(二)干扰、阻碍或对抗组织调查的;
(三)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调查人员的;
(四)对违规操办酒席制止不力、包庇纵容、压案不查的;
(五)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从重的情形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建立治理违规操办酒席举报奖励制度,对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规操办酒席并经查证属实的,由举报受理单位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元现金奖励。同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,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,对失密、泄密的从严追究责任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原巫山委办发〔2011〕17号文件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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